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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散布不实言论被拘留

严惩!陆河公安依法拘留一名散布不实言论违法人员


近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陆河县“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严厉查处1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行政拘留1人,有效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

4月6日,河口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聊散布不实言论并煽动人员阻挠输变电工程施工。接报后,民警迅速行动,立即对信息来源开展核查,并于4月10日将违法嫌疑人朱某寿(男,65 岁,河田镇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违法嫌疑人朱某寿对其于4月6日上午在多个微信群散布涉一输变电工程不实路线图并企图煽动群众阻挠项目实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朱某寿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广大群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关于严厉打击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不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下称“百千万工程”),保障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陆河县“百千万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在全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中,有下列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扰乱、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不法行为坚决严查严惩、露头就打。


(一)以影响生活生产、权属纠纷、征地补偿等为由,组织、策划、煽动、蛊惑、默许相关人员采取聚集闹事、非访闹访、越级上访、静坐示威、私设关卡、破道断路、堵门断水断电、寻衅滋事等各种方式影响施工的或者其他方式破坏建设施工秩序和环境的;


(二)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蓄意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利用谣言牟利、博取关注、误导群众甚至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围攻、追逐、拦截、辱骂、殴打、扣押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等人员或哄抢、盗窃、损毁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工程物资财产,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五)强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劳务施工、渣土运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服务;采取哄抬价格、强买强卖等方式,向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材料和绿化苗木等;采取恐吓威胁、逞强斗狠等各种胁迫方式,承揽或强行肢解分包工程,强行推荐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其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行收取费用的;


(六)以工程项目和企业所在地等理由和借口,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辖区企业索要财物,强收“管理费”“保护费”“资源费”的;


(七)在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苗木和抢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上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人民币30万元。举报电话:(0660)5666112110。


此公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陆河县“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案例一









被告人叶某雄等12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年7月,被告人叶某雄、叶某员、叶某有、叶某和等人多次通过微信群纠集、组织被告人叶某远、叶某平、叶某妹、叶某寿、叶某渐、叶某梅、叶某松、叶某陆等人到陆河南部新城项目施工现场,威胁、辱骂、推搡施工人员以及围堵挖掘机,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在民警到场处理时,叶某雄等人仍阻止施工人员离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使项目建设受到严重损失。


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叶某雄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娇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娇以河口镇集中供水项目影响村民用水为由,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奋、朱某财等人到现场阻止施工,在途径道路种植果苗、拉横幅、放棺材、录制视频通过微信平台转发、谩骂威胁施工人员及村镇干部,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娇、王某奋、朱某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良寻衅滋事案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良多次煽动陆丰市南塘镇塔仔村村民不要与汕汕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严重推迟了协议签订时间。刘某良还多次到汕尾和陆丰两级环保局、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等部门上访,举报项目经理部非法采矿、私挖土石等。同年11月,刘某良多次纠集人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采用搭建集装箱、车辆堵路、辱骂施工人员等手段阻挠施工,造成工程进度延误。


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良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









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案


陆丰市西南镇溪云村排水沟修缮施工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通过车辆拦路、围堵挖土机、辱骂政府执法人员等手段阻止施工,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并使该村40多亩农田无法灌溉、污水无法排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陆丰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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