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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西林某格 . 妨害公务罪 . 判刑八个月!

甲西林某格 . 妨害公务罪 . 判刑八个月!

2020年2月24日上午,我院在陆丰市看守所第一法庭依法对谢某发诈骗案谢某亮诈骗案林某格妨害公务案3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分别以被告人谢某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谢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林某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我院首次审判的3宗涉疫情案件。

01

谢某发诈骗案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发通过自己所使用的微信了解到微信好友陈某双需要购买口罩,被告人谢某发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主动与陈某双联系,表示有大量口罩可以售卖。次日,受害人陈某双在本市潭西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5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发购买2100个口罩。同时,被告人谢某发采用同样的方式,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消息,以售卖口罩为名骗取多名受害人货款。在收到受害人货款后,被告人谢某发没有履行发货义务,并断绝与被害人联系。经查,在疫情期间,被告人谢某发通过微信以售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诈骗次数10次,诈骗金额合计9051元。

陆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发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对本案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02

谢某亮诈骗案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亮利用疫情期间急需口罩之机,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发布售卖口罩等相关信息,多名受害人在本市碣石镇等地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谢某亮支付货款购买口罩。被告人谢某亮在收取多名受害人货款后没有履行发货义务,并退出微信群。经查,在疫情期间,被告人谢某亮通过微信以售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诈骗次数10次,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192元。

陆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亮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亮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又能积极退清赃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03

林某格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某格乘坐林某泽驾驶的摩托车从惠来县往陆丰市甲西镇方向行驶途经陆丰市甲港公路处时,遇到陆丰市疫情防控组设在该处的卡点,执勤民警发现林某格等人未依规定佩戴口罩便对其实施检查,要求其佩戴口罩并出示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接受调查,林某格拒不配合并以叫嚣、踢、咬等方式阻碍执勤民警执法,造成2名执勤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一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

陆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格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格对本案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我院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快立快审快判。以更加高效的举措和更加主动的作为,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从重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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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法院审结3宗涉疫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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