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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检察机关成功办理 利用亲属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

汕尾检察机关成功办理 利用亲属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

 

汕尾检察机关成功办理首例毒品“自洗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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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贩毒过程中利用亲属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2021年11月29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汕尾首例毒品“自洗钱”入罪案件。

 

陈某涉嫌“自洗钱”线索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进一步查明陈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检察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将加大审查力度,严惩该类犯罪。

 

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金融账号收款后再将毒赃转移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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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亲属的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后,由其亲属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陈某的微信账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核:陈碧影

编辑:杨忆奇

供稿:第二检察部

汕尾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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