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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11月30日,《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查表决通过。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11月28日至11月30日在广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惠文在汕尾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会议。会议议程之一是审查《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的决定(草案)》,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与部门职责、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村民建房、集体建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住宅质量安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建房风貌和人居环境,为把汕尾建设成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和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该《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杨镕墁

编辑:黄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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