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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黑恶势力 共建善美之城

扫除黑恶势力 共建善美之城

扫除黑恶势力 共建善美之城

——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我市围绕“干净、方便、安全、和谐”的创文思路在全域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扫黑除恶是共建“善美之城”的基本要求,文明城市绝不允许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在此,市创文办号召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扫除黑恶势力,共建“善美之城”,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定扫黑除恶的信心,做创建文明城市的支持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和政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城市长治久安,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抓手,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战”的勇气和决心。市委、市政府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精心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组织各地各部门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和利用家庭、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上访,有组织地经营“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站位,明辨是非,与党委政府团结一心,以实际行动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倡导文明新风尚,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做创建文明城市的践行者

广大市民朋友要从我做起,自觉守法,切实管好自己和家人,坚决不参与黑恶组织,坚决不从事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坚决不包庇、放纵黑恶势力,为创建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广大市民朋友要从我做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公序良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制黑恶势力,让善行义举春风化雨,让正能量滋润汕尾大地。广大市民朋友要从我做起,增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抵御黑恶势力影响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用法治的理念思考问题,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家园。

三、勇于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做创建文明城市的推动者

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水火不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离不开广大市民朋友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检举和勇敢揭发。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斗争意识,与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划清界线,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以实际行动积极带动引导家庭和身边朋友大力支持、踊跃参与、全力配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对于举报,各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市民朋友们,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号角已经吹响,成功创建省文明城市指日可待,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念,携手共进,为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增光添彩!

举报方式:

1.市扫黑除恶办:

举报电话:0660-3233456

举报邮箱:swsshb@163.com

邮寄地址:汕尾市红海中路市公安局办公大楼714室汕尾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660-3369110

电子邮箱:swsshce@163.com

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红海西路市公安局九楼公安机关扫黑办

对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进行公开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汕尾市全面开展文明创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18种情况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涉黑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18种情况: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违法霸占国家、集体土地或他人用地。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渔港、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12.“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13.垄断一定区域内产品或物资经营的黑恶势力。

14.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15.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医疗纠纷等案事件,严重妨碍小区、医疗机构等管理秩序,制造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16.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7.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18.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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