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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八)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2017)粤1521执145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立宇、黄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立宇、黄梅芬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万立宇,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人民北路。




被执行人:黄梅芬,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人民北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万立宇、黄梅芬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239.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7)粤1521执14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碧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碧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碧真,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嶂下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碧真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27.79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7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少碧、周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洪少碧、周景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洪少碧,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四马路。



被执行人:周景强,男,汉族,1993年1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下军田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洪少碧、周景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7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22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乙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乙东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乙东,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太平围。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乙东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9.6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422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永彬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永彬,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新村村委会新村一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永彬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27.0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665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英俊、曾楚柑、颜伟彬、陈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英俊、曾楚柑、颜伟彬、陈燕玲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英俊,男,汉族,1967年04月10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二巷。


被执行人:曾楚柑,女,汉族,1970年10月0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二巷。


被执行人:颜伟彬,男,汉族,1983年08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陶河镇上吊村。


被执行人:陈燕玲,女,汉族,1985年09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陶河镇上吊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英俊、曾楚柑、颜伟彬、陈燕玲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75.50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00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寿宣、叶火炎、林琪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寿宣、叶火炎、林琪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寿宣,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中田四巷。


被执行人:叶火炎,男,汉族,1984年4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谷塘村。


被执行人:林琪财,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首二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寿宣、叶火炎、林琪财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5.86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11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向磊、珠海市凯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向磊、珠海市凯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宽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向磊,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号。

被执行人:珠海市凯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


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1971年10月03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向磊、珠海市凯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宽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846.0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13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利春、曾庆条、曾少荣、郑珍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利春、曾庆条、曾少荣、郑珍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利春,女,汉族,1982年01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鲤鱼地一巷。


被执行人:曾庆条,男,汉族,1981年05月0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鲤鱼地一巷。


被执行人:曾少荣,男,汉族,1969年07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鲤鱼地一巷。


被执行人:郑珍珠,女,汉族,1969年08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鲤鱼地一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利春、曾庆条、曾少荣、郑珍珠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66.6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23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向政、珠海市金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向政、珠海市金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苏宽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向政,男,汉族,1985年08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


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1971年10月03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向政、珠海市金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苏宽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33.61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24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义呈、郑信元、李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义呈、郑信元、李玉娇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义呈,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大湖镇高螺村。


被执行人:郑信元,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19号东森商业大厦。


被执行人:李玉娇,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19号东森商业大厦。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义呈、郑信元、李玉娇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250.3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8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3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浩权、林桂茹、黄龙生、戴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浩权、林桂茹、黄龙生、戴丽玲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彭浩权,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安路绿景香颂美庐园。


被执行人:林桂茹,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安路绿景香颂美庐园。


被执行人:黄龙生,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龙山新村一巷。


被执行人:戴丽玲,女,汉族,1979年10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龙山新村一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彭浩权、林桂茹、黄龙生、戴丽玲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11.72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138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国华、彭素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戴国华、彭素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戴国华,男,汉族,1981年12月0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绿景香颂美庐园。


被执行人:彭素凌,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绿景香颂美庐园。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戴国华、彭素凌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31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32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玉强、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玉强、苏宽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钟玉强,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圆墩乡圆墩村。


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址: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玉强、苏宽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 287.63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32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助、苏宽、珠海市祥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助、苏宽、珠海市祥旺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助,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址: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址:海丰县梅陇镇梅兴路。

被执行人:珠海市祥旺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助、苏宽、珠海市祥旺科技有限公司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58.5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8)粤1521执1328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水冰、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水冰、苏宽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叶水冰,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址:深圳市布吉中心广场。


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址:海丰县梅龙镇梅兴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叶水冰、苏宽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47.63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9)粤1521执1729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汕波、黄德生、陈欣欣、戴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汕波、黄德生、陈欣欣、戴国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汕波,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芴雅村。


被执行人:黄德生,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茂盛村盛平街。


被执行人:陈欣欣,女,汉族,1990年7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茂盛村盛平街。


被执行人:戴国华,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绿景香颂美庐园。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汕波、黄德生、陈欣欣、戴国华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76.68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8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19)粤1521执恢129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年良、王希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年良、王希莲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年良,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01号水运大厦。


被执行人:王希莲,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大桥村茶一村民组。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年良、王希莲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83.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90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佑胜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刘佑胜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佑胜,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住址:海丰县赤石镇福兴街。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佑胜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8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 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908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右坤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刘右坤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右坤,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谷刀村委会西门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右坤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98.7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100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扬标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陈扬标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扬标,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群兴楼。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扬标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51.0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725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少荣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曾少荣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少荣,男,汉族,1969年07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鲤鱼地一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少荣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63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818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琪祥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林琪祥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琪祥,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首二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琪祥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633.9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898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伟强责令退票一案,被执行人叶伟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叶伟强,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生,住址:海丰县附城镇南湖社区南湖住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叶伟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77.9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989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帝喜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黄帝喜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帝喜,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建林村委会乌泥塘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帝喜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9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990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右海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刘右海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右海,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西门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右海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986.31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1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权、郑雪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汉权、郑雪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汉权,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郑雪银,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人民西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汉权、郑雪银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45.00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2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锦标、林秋容、郑一洪、戴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锦标、林秋容、郑一洪、戴小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锦标,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热水村。


被执行人:林秋容,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热水村。


被执行人:郑一洪,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热水村。


被执行人:戴小红,女,汉族,1985年1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热水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锦标、林秋容、郑一洪、戴小红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13.22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3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荣、陈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玉荣、陈爱花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玉荣,男,汉族,1975年7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高沙村。


被执行人:陈爱花,女,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水口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玉荣、陈爱花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32.8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4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城、温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国城、温少贞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国城,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金村。


被执行人:温少贞,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金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国城、温少贞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42.11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5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春君、黄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春君、黄飞燕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春君,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委会青湖村。


被执行人:黄飞燕,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青围村委会青湖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春君、黄飞燕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18.5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伟南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伟南,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兴北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伟南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31.02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66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娘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钟娘和,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东陇村委会官田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娘和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345.46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0)粤1521执恢9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丰县远洲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杨景扬、周李坚、黎素凤、黎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丰县远洲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杨景扬、周李坚、黎素凤、黎君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海丰县远洲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海丰县鹅埠镇西湖村委长朗村。


被执行人:杨景扬,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生,住址:海丰县海城镇枫林街。


被执行人:周李坚,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址:海丰县可塘镇城格山村。


被执行人:黎素凤,女,汉族,1980年1月25日生,住址:海丰县城东镇下围村。


被执行人:黎君青,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址:海丰县城东镇下围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海丰县远洲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杨景扬、周李坚、黎素凤、黎君青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213.9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690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其、陈素真、戴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文其、陈素真、戴文辉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文其,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金村。


被执行人:陈素真,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金村。


被执行人:戴文辉,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东布寨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文其、陈素真、戴文辉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666.5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恢71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琪财、林寿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琪财、林寿雄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琪财,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首二巷。


被执行人:林寿雄,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中田四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琪财、林寿雄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74.90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恢72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琪全、林寿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琪全、林寿雄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琪全,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布吉中心广场。


被执行人:林寿雄,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中田四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琪全、林寿雄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546.8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恢73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庆坤、林寿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庆坤、林寿雄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庆坤,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布吉中心广场。


被执行人:林寿雄,男,汉族,1980年02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中田四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庆坤、林寿雄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675.19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恢173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灿、张珠、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黄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灿、张珠、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黄仁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灿,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柴头堀村。

被执行人: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三座。


被执行人:张珠,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柴头堀村。


被执行人:黄仁生,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住址:海丰县公平镇坡平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灿、张珠、黄仁生公平恒生药业公司、黄仁生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623.28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1)粤1521执恢180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新兴、蔡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新兴、蔡雪云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新兴,男,汉族,1972年02月25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东新街。


被执行人:蔡雪云,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东新街。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新兴、蔡雪云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78.25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2)粤1521执恢52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丘建泉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丘建泉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丘建泉,男,汉族,1981年6月5日生,住址: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新田村委会新田圩。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丘建泉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15.47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3)粤1521执1201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先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陈伟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伟先,男,汉族,1980年07月17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新金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伟先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175.94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案号:(2023)粤1521执1127号

本院执行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寿雄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林寿雄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寿雄,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中田四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寿雄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申请人自愿按收回本息金额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封顶50万元。

未履行标的金额:本金449.03万元及利息。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 8月15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660-6869828、6629725

联系人: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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