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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防风I级应急响应调整为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海丰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受超强台风“苏拉”影响,9月1日海丰出现了7-9级大风、10级阵风,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平均雨量78毫米,局地最大雨量174毫米。预计,“苏拉”将逐渐远离我县,对我县的大风影响持续减弱。根据《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海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于9月2日8时将防风I级应急响应调整为防风Ⅲ级应急响应。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台风及其带来强降雨的各项防御工作,紧盯海上、沿海陆地的防风安全和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乡内涝等灾害,落细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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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解除“五停”的公告

各镇(场)人民政府,海丰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鉴于今年第9号台风“苏拉”对我县的影响逐渐减弱,县人民政府于9月2日8时将防风Ⅰ级应急响应调整为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经县政府同意,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决定于9月2日8时起解除全县防台风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五停”措施。现将“五停”措施解除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排除校园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符合开学条件后于9月4日有序组织开学;校外培训机构在确保场所安全,符合开业条件后恢复经营。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检查,对所有正在施工的危大工程、临时用电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复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复工之前的检查工作。

三、县内出租车、网约车、公交客运车辆恢复运营,渡船恢复运营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风雨影响情况另行通告。

四、深汕高速、甬莞高速、兴汕高速汕尾段和各地海边道路的恢复运行时间以公安交管部门的通告为准。

五、非滨海旅游景区(点)、公园、户外游乐场所等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可恢复营业,滨海旅游景区(点)恢复营业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风雨影响情况另行通告。

六、渔业船舶、渔排作业人员、海上施工作业船舶暂不能出海(港)作业,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感谢全县人民对防台风工作的支持配合。

 

海丰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23年9月2日

来源:海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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