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
民俗祭祀、春耕生产叠加
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关键期
违规野外用火
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隐患突出
陆丰公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持续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隐患排查和宣防工作
全面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屏障
案情回顾
3月26日12时许,金厢镇山门村圆山仔发生火情。市、镇和应急部门组织力量全力扑救,随后明火被扑灭。陆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金厢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工作。经查,26日上午,金厢镇山门村村民周某某(男,49岁)与家人上山扫墓,期间燃烧香烛引发周边杂草燃烧,后火势蔓延引发火情。当天15时许,嫌疑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目前,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陆丰警方提醒
清明临近,请广大群众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不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警方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