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陆丰公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企业安全发展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用心用情为企业纾困解难,着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近日,我市辖区一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陆丰市公安局碣南派出所,将一面写着“扬警威破案神速 爱企业保驾护航”字样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感谢派出所民警快速破案,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表示衷心感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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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