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汕尾医保部门核查,发现参保人黄某叶(直肠症患者)冒用已死亡的邱某员门诊特定病种(直肠癌)资格,于2019年期间5次在陆丰市人民医院就医取药并挂账报销医疗费用,涉及医保报销金额1007.6元。
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责令黄某叶退回违法所得医保基金,并予以批评教育;2.对陆丰市人民医院医生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医保就医凭证,造成他人冒名就医报销的行为给予通报,要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引以为戒,加强对参保人就医管理;3.责令该院限期整改,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目前,黄某叶违法所得医1007.6元已全部退回医保基金账号。
警示
有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二类地区汕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四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