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忙西忙,勤学苦练
学好科三不会白忙!
学车要多练,但练车地点有讲究!
教练车属于特殊车辆,其行驶路线和训练场地,有严格的规定,但总有一些教练车贪图方便,把马路当成练车场,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近期,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市区成业路、X124县道捷胜新公路等路段存在教练车不按规定路线进行驾驶教学,妨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对此,汕尾交警市区大队立即周密部署,组织警力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教练车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的方式,对该路段的教练车进行严查严处并警示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行动中共查处交通违法教练车13辆,教练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不妨来了解一下嘛~
“专项整治行动”
下来,市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交通部门联勤协作,形成合力共管的工作模式,夯实驾校监督源头管理,将教练车及驾驶员作为重点,对安全教育和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的驾校负责人和教练员及时约谈、提醒。无法在时限内得到有效整改的,公安机关将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建议采取停业整顿和媒体曝光的方式,不断巩固整治成效,让驾校负责人、教练员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落实安全管控机制,消除教练车乱象存在的道路隐患,优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不按规定时间线路学习驾驶
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九十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汕尾交警提醒】
学员驾驶教练车在非指定路线内行驶,极易引发路段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希望广大教练员自觉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遵规守法的榜样,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素材来源:市区大队,汕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