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其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能否以其实际清偿数额为准?近期陆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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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彭某淡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谢某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同意为上述借款、利息、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三年,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催促还款之日起。刘某借款后不但不履行支付利息,且借款未满一年便回到四川老家躲避债务,从2022年4月起不接电话、不回信息,音讯全无。经彭某淡催促后,刘某未能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谢某君作为担保人只能代刘某向彭某淡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1600元。事后,谢某君遂将刘某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诉至陆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其代为偿还原债权人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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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谢某君代刘某向彭某淡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谢某君主张刘某偿还谢某君代偿的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1600元,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结合案件事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谢某君代偿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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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注意到不能损害债务人利益,加重债务人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现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超过法定的保护上限代清偿的利息部分,不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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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保证人未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加重债务人还款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履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陆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