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卓科荣 通讯员 吴海银)3月29日下午,历经反复修改的《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的出台,为汕尾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直接的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对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地方立法在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汕尾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为制定好《条例》,汕尾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学习研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组织工作,并在《汕尾日报》、汕尾人大网、汕尾党政信息网全文刊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完善,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2017年1月12日,汕尾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分为七章,共四十八条,主要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法规草案的起草、提出、审议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地方性法规解释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条例》将由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快健全人大主导的立法工作机制,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论证、评估、民意征集等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