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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涉毒案件重刑率全省第一 首度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汕尾涉毒案件重刑率全省第一 首度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为更好地宣传汕尾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20日上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级媒体通报汕尾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和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汕尾广播电视台、汕尾日报等多家省市媒体记者参加,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许木胜通报了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开展禁毒综合治理等工作情况。


  省市媒体记者分别就汕尾法院禁毒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提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黄海钦针对记者所提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新闻发布会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主要特点和典型意义等进行了介绍。现在播出这些案例的主要情况。

案例1

       林某波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多次制贩毒,又非法持有枪支,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波贩卖毒品3宗、制造毒品2宗、非法持有枪支2支,且其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林某波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决立场。

  罪犯林某波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2

       胡某贤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贤为了赚取几千元的运费,运输毒品冰毒18公斤,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严重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该案例还告诫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也不能因为家庭经济贫困而走上毒品违法犯罪的道路。

  罪犯胡某贤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 3

       林某强运输毒品案——利用快递物流等新型方式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强托运冰毒10袋,净重共计10.009千克,且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56%。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某强已于2016年6月23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 4

       郭某州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人大代表涉毒涉枪犯罪,依法严惩


  被告人郭某州,原系陆丰市内湖镇三陂村委会副主任,内湖镇人大代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州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枪支、收购使用被盗抢车辆,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州贩卖毒品数量共计3289.93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州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郭某州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 5

       林某兴制造毒品案——明知承租人制毒而租场地,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


  2014年1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林某兴提供其位于海丰县埔仔村委会黄土岭村的果木场场部房屋给林某彪等人进行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2015年1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林某兴果木场场部住宅房屋现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毒品3大包,重计2.696千克,含量为77.79g/100g;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桶,重计54.875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给他人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据此,对被告人林某兴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 6

       陈某文贩卖毒品案——贩卖新型毒品可待因


  2015年3月1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文在汕尾市区兴华路某宾馆楼下经营一间士多店,同年4月底其发现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有利可图,遂开始贩卖毒品可待因。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文所经营的士多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各类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272小袋和111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违法线索,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 7

       黄某朝容留他人吸毒案——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依法严惩


  被告人黄某朝于2013年购入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皇朝富鑫娱乐会所的股份后,于同年10月31日开始担任该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并直接参与会所管理。2015年1月1日至8月9日期间,吸毒人员在海丰县皇朝富鑫娱乐会所“嗨房”开房消费共计1063次。2015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海丰县皇朝富鑫娱乐会所进行清查、抓捕,共抓捕涉案被告人及吸毒人员共65名,查获吸毒工具及毒品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朝身为皇朝富鑫娱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案例 8

       蔡某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涉毒在逃分子主动投案,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制毒原料麻黄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涉毒在逃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 9

       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案 ——未成年人因吸毒引发其他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宋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 10

       蔡某宏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运输新型制毒物品氯代麻黄碱


  本案触犯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且非法运输的是新型制毒物品氯代麻黄碱,被认为是当前制造冰毒的半成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制毒物品氯代麻黄碱24.9千克,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蔡某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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