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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我市关于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为贯彻落实“国15条”“省65条”“市75条”硬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二批案例如下:

 

【案例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

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汕尾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中,发现其电梯维保公司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汕尾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其使用的1#电梯、2#电梯、3#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上述3部电梯电梯维保标志中本次维保日期均为2022年9月21日,但经查阅1#电梯、2#电梯、3#电梯垂直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维保单位: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最后一次维保记录均为2022年8月25日,缺少之后维保记录。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对上述3部电梯维护保养后,应经电梯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但因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工作疏忽,导致了上述3部电梯维保记录的缺失。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执法部门执法检查后及时完善《垂直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情节应裁量为“从轻”。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罚款11000元。

 

典型意义

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案例二】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海丰县某电器商行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燃气灶、自动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城田心村公园路某电器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器商行内的货架上有摆放销售“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为JZY-668-C-F8),该燃气灶没有热电偶探针(熄火感应针)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查获“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5台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10台(产品型号为JZY-668-C-F8),每台购买价格175.00元,10台“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合计购买款1750.00元,然后运回在当事人经营的电器商行对外进行销售,至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5台,每台销售价200.00元,5台“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合计销售款1000.00元,每台销售获利25.00元,5台合计销售获利125.00元。
当事人购买销售的“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10台(产品型号为JZY-668-C-F8)没有热电偶探针(熄火感应针)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国家标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对事人的行为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扣“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为JZY-668-C-F8)5台;2、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3、罚款3000.00元。

典型意义

通过对销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提高经营主体的对燃气安全的责任意识,给燃气相关产品经营单位一个警示作用。

【案例三】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查处某石油气储配站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案

【关键词】

气瓶、伪造、电子标签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华侨管理区某石油气储配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气站完成充装的16个液化石油气瓶中,存在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信息与该气瓶二维码信息不一致。该气瓶瓶身出厂编码为:026210742318,二维码扫码信息显示出厂编码为:0460753;该气瓶瓶身信息显示制造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二维码扫码信息显示制造单位是:佛山市某燃气具有限公司;该气瓶装订的二维码是普工燃气,气瓶条码为8610000725,气瓶瓶身涂敷信息为锴炎气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的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的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电子标签或者涂敷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和违法所得575元,并处1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预先发现、鉴别和判明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这些因素,有效打击了充装违法违规气瓶的行为,规范气瓶充装单位经营行为,避免了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

 

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汕尾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翁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法定责任人

基本案情

2022年09月05日15时3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某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翁某涉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检查及取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该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人民币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翁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数量在生产安全案件中占比较大,故具有典型参考意义。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主体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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