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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控办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市防控办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

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汕防疫指办通〔2022〕4号)

 

当前全国多个省市发生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落实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群防群治严密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重点人员线索

1.凡提供“14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地所在市(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和入境异地隔离期满后来(返)汕的人员,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2.凡提供“居家隔离或居家监测人员在健康管理期间私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3.凡提供“违反‘应检尽检’原则,故意躲避核酸检测的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4.凡提供“未纳入管控范围内的密切和次密切接触者”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密接每条奖励2000元,次密接每条奖励800元。

5.提供以上信息后,经核酸检测确认为阳性人员的追加奖励5000元(确认首例阳性的追加奖励10000元)。

(二)重点场所线索

6.凡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放的公共场所”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7.凡提供“在各类退热药品禁售期间存在销售(含网络销售)行为的零售药店”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8.凡提供“在封闭场所组织50人以上的聚集性活动未报备”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9.凡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有效阻止疫情传播各类风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举报方式

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进行举报,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一)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363073;

(二)市城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699125;

(三)海丰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6602139;

(四)陆丰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8984112;

(五)陆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5528471;

(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3423133;

(七)华侨管理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660-8254636。

三、相关说明

(一)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凡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首报人;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一例举报线索奖励;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对被举报并查实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举报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期限将依据疫情形势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持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少聚集,并肩战“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市防控办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来源:汕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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