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丨三名“熊孩子”共骑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被举报,汕尾交警上门教育知悔改
近日,汕尾某网络自媒体曝光城区三名未成年人未佩戴头盔共挤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在香江大道危险驾驶,并且还有闯红灯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到线索后,汕尾交警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走访调查、身份核查工作,并及时排查确定了三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7月20日,市区大队组织民警上门走访批评教育。
7月20日晚,市区大队民辅警分别来到城区吉祥路三名未成年人家中,经核对询问,三名未成年人江某、卢某、林某(均为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承认了7月16日下午三人共骑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在香江大道一带行驶的违法事实。
询问得知,三名小学生为吉祥路附近邻居,平时时有凑在一起游玩,16日下午卢某扫码了一部共享电动自行车,三人共骑出去游玩,并且都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告知其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让他们认识到无证、闯红灯、超员、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并要求他们写下交通安全承诺书。同时责令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督教育,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其家长对民警关心孩子,上门耐心教育的细致工作表示感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为年龄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骑行电动自行车,处置险情不当而易导致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少年儿童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
汕尾交警提示:随着暑假到来,未成年人在参与社会交通中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无证驾驶、骑行追逐嬉闹、“飙车炸街”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监护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汕尾交警在持续严查未成年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将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问题的治理,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素材来源:汕尾交警市区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