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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法院两审一劳动纠纷案

汕尾市法院两审一劳动纠纷案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张雨新


来自四川的打工仔熊某日前迎来了“心中的公正”,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他激动不已,连声对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道谢。这份判决背后的事实简单清晰,但是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着实让当事人和法官们折腾了一番。

工伤获判赔

熊某早在1999年到惠州某宝石厂当宝石切粒工人,2005年随厂搬到海丰县,2006年该公司更名为某珠宝公司,熊某自然过渡到该公司,并直接发生劳动关系,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熊某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熊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确诊为一期矽肺,自此没有再上班。他向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七级。据此,熊某向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珠宝公司承担因职业病产生的各项工伤待遇,然仲裁未予全部支持,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熊某可获经济赔偿共七项23万余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该上诉案件时,认为除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予以增判外,其他并无不妥。

病情加重再上诉

汕尾市法院终审判决后,珠宝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此时已是2012年底。经过这么几年的折腾,按说熊某可以安心养病了。

可好景不长,2013年熊某病情加重为二期矽肺、四级伤残,熊某依然“重复昨天求赔求诉的故事”,申请仲裁、找原审法院,均调解未果。无奈,再次上诉至市法院,请求对二级矽肺的后续治疗费予以鉴定评估。

打工仔迎来心中的公正

此案的焦点在于,原审法院认为珠宝公司已经于2012年底赔付完毕,并与熊某解除劳动关系,熊某再次请求赔偿伤残津贴,应不予支持;汕尾市法院法官则认为熊某是由于病变而主张权利,珠宝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赔偿的待遇差额。原审法院认为熊某存在怠于治疗的责任,故不能全额支持其诉求;而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不存在怠于治疗,恰好相反是因为珠宝公司百般推脱责任、怠于履行作为劳动用人单位方对于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员工所应进行的赔偿,而致使在前后三年的时间里熊某不能及时就医从而病情恶化;原审法院认为熊某提出的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市法院法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精确计算出上述三项请求的赔偿数额为172759.85元,冲抵为85783.85元。

汕尾市法院改判后,熊某对主审法官说:“这是我心中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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