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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汕尾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南方网   国际禁毒日临近。昨日上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首度发布汕尾地区十大涉毒典型案例。据介绍,今年前5个月汕尾共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涉毒重刑犯164人,重刑率达49.4%,位列全省第一。


        而据了解,陆丰市在2012年和2015年两次被国家禁毒委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今年1月份,汕尾市禁毒委出台了推进陆丰禁毒重点整治“摘帽”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力争于今年10月份前通过国家禁毒委验收“摘帽”

 

制贩毒品且非法持枪处死刑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虹

●多次制贩毒,又非法持有枪支,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案情】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公斤20万余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毒品冰毒960克,当晚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将该冰毒送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冰毒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甲某(已判刑)等人。


2011年7月9日下午,林某乙、戴某某(均已判刑)伙同他人,驾车从东莞市长安镇前往陆丰市甲西镇购买毒品冰毒。当晚到达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林某乙用现金人民币3万元向其购买毒品冰毒150克,并准备将冰毒运回东莞市贩卖。当林某乙驾车载戴某某途经南塘派出所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2012年3月15日凌晨,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赴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在其房内查获毒品冰毒472.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稀糊状物18克及黄色液状物265克、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6发。


2012年9月份,林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陆续将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运载至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制造冰毒。同年11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林某某过程中,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冰毒1024.8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99.7千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粉末状物1118克及液体11千克、制毒工具一批。


2012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载林某丙窜至陆丰市湖东镇洗车。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外出购买毒品后驾车前往普宁市高埔镇,林某丙中途下车。当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到达高埔镇并入住宾馆,当晚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10.69克,并在其车上缴获毒品冰毒1484.9克,仿制“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发。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小汽车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某某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运输毒品18公斤处死刑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海钦

●为赚几千元运费,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案情】被告人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于2013年11月1日晚,在他人承诺给予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答应携带毒品前往深圳市布吉关口交给接货人。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内有2袋甲基苯丙胺的纸盒,到陆丰市甲东客运站乘坐开往深圳的客车,并将该纸盒放进客车行李厢内。当客车行驶至甲子镇飞鹅岭路段附近时,胡某某下车,从一辆摩托车抱起两个藏匿有16袋甲基苯丙胺的纸箱放入客车行李厢内。当客车继续行驶至甲子客运站暂停候客时,胡某某又下车接过一内有2小袋甲基苯丙胺的快餐饭盒,从饭盒内取出甲基苯丙胺藏匿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当客车行驶至南塘公安执勤点时,胡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放在客车行李厢内的纸盒、纸箱及其挎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8053.5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胡某某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利用快递运输毒品处死刑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立靖 

●利用物流等新型方式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案情】2014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陆丰市碣石镇一快递物流站,将装有毒品冰毒的邮件准备托运至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当晚20时许,汕尾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陆丰金厢镇金厢中学路段截获一货运车,并在车厢内查获该邮件,从邮件内查获冰毒10袋,净重共计10.009千克,且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56%。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陆丰市湖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林某某已于2016年6月23日被执行死刑。



贩毒且非法持枪处死刑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海钦

 

●人大代表涉毒涉枪犯罪,依法严惩

【案情】被告人郭某某原是陆丰市一村委会副主任,镇人大代表。

2011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向陆丰市甲西镇的蔡某购得毒品冰毒后,于2011年6月29日,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将240克冰毒贩卖给王某。同年7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又以每克235元的价格将约2000克冰毒贩卖给王某。王某将该冰毒带回福建省分装成小包,准备贩卖时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冰毒20小包共计1991.21克,含量为62.40%至81.10%不等。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一酒店将两包共计9.9克毒品冰毒分别贩卖给郑某、陈某,共得款19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该酒店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从其身上及其小汽车内查获毒品冰毒22小袋共计1048.82克、自制猎枪1支、制式12号猎枪弹6枚。经鉴定,其驾驶的小汽车是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枪支、收购使用被盗抢车辆,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共计3289.93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郭某某已于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死刑。


提供场地供他人制毒获刑八年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虹

●明知承租人制毒而租场地,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

【案情】2014年1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林某某提供其位于海丰县一果木场场部房屋给林某彪等人进行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2015年1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林某某果木场场部住宅房屋现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结晶状毒品3大包,重计2.696


千克,含量为77.79g/100g;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桶,重计54.875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给他人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据此,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贩卖新型毒品获刑三年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止咳药水

【案情】2015年3月1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区经营一间“士多店”,同年4月底发现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有利可图,遂开始贩卖毒品可待因。2015年5月15日和6月20日,贩卖给吸毒人员施某共2次7小袋;6月21日,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次3小袋;6月22日,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1次4小袋。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所经营的“士多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各类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272小袋和111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违法线索,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会所设“嗨房”容留吸毒获刑三年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立靖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依法严惩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购入海丰县海城镇一娱乐会所的股份后,于同年10月31日开始担任该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并直接参与会所管理。该会所设立3间专门提供给顾客吸食毒品的“嗨房”,不对外开放,需通过熟人找会所负责人才能订房间。“嗨房”多装了低音炮,且收费要比普通KTV房高出约人民币500元,打碟等费用另行收取。经统计,2015年1月1日至8月9日期间,吸毒人员在该会所 “嗨房”开房消费共计1063次。2015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清查、抓捕,共抓捕涉案被告人及吸毒人员共65名,查获吸毒工具及毒品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会所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非法买卖制毒原料获刑二年半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涉毒在逃分子主动投案,从轻判处

【案情】2013年6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乘坐胡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欲从普宁市返回陆丰市。当车至陆丰市甲西镇渔池村路口发现公安设卡检查,便将车拐入渔池村路口附近一条小路开行。公安民警驾车追赶,胡某某停车后,被告人蔡某某从车后箱拿出装有麻黄素的纸箱逃跑,公安机关抓捕时,被告人蔡某某扔掉装有麻黄素的纸箱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当场将胡某某抓获归案,同时在距离小车不远处缴获一纸箱,箱内装有麻黄碱成分的粉末状物3袋,共计16.26公斤。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制毒原料麻黄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涉毒在逃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贩卖容留吸毒并盗窃获刑四年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曾向虹

 

●未成年人因吸毒引发其他犯罪

【案情】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宋某偷拿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钥匙,然后到陈某家门口,偷走其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随即将摩托车骑到陆丰市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阿曾”的男子。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宋某在位于陆河县住处,容留罗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宋某在陆河县河田镇多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二次,给陈某甲三次。2016年2月18日中午,陈某甲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向被告人宋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宋某当时没货,准备当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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