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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一协警知法犯法 . 偷窃被判处八个月!

陆丰市一协警知法犯法 . 偷窃被判处八个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消息:

        我市一名前雇佣协警刘*枫,据悉刘*枫为2015年由市人民政府雇用为陆丰市公安局临时雇用协警

        在2017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到湖东镇执行抓捕任务,在进行清查时刘*枫产生歹念,便乘无人之机,窃走金项链三条、金戒指二枚、金佛牌一块、金坠一个、金耳环一对等金首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9813.20元。事后失主报警追赃,当日上午9时许,刘*枫自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将窃取的赃物全部归还失主。刘*枫因在协助执行公务过程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既然做了协警,既然身穿警服、头顶国徽就不能给这身衣服抹黑,虽然协警不是正式警察,但是同样承担着和正式警察同样的使命和职责,有着同样的光荣和义务。穿上了这身警服,就应当从每一件小事上都对得起这一身警服,而不是借职务之便,知法犯法。

      这种协警以身试法的行为,影响恶劣,对协警队伍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协警的管理,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协警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好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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