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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微信聊天群聚众赌博 九位被告人被陆丰法院判刑

开设微信聊天群聚众赌博 九位被告人被陆丰法院判刑

近日,陆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通过开设微信聊天群聚众赌博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伟等9人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事开设微信群聊网络赌博平台的同案人刘某瀛(另案处理)于2017年7月间,纠集被告人刘某伟重组微信群聊网络“金乐”赌博组织,并利用被告人刘某伟位于陆丰市甲子镇某大道某豪庭的住宅作为微信群聊网络赌博据点,先后纠集被告人蔡某贤、余某明及李某聪、郑某来、连某濒、刘某钢(均另案处理)入股,其中被告人刘某治于同年9月间经被告人刘某伟介绍入股;招收被告人罗某镇、李某枫、刘某涛、蔡某赞、张某君和刘某言(未成年另案处理)以及麦某枫、李某旭(均另案处理)为内部工作人员。从同年7月25日开始,刘某瀛利用创建“金乐斗牛”微信群聊网络平台,由各参股股东吸收微信玩家到该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被拉入的微信玩家入群“金乐”微信赌博群后,充当庄家或闲家,进行选包下注,由“金乐”赌博组织的“包手”在微信群中发红包(3元6个),以红包的尾数进行输赢比对,再以“斗牛”的赌博规则进行输赢赔付,然后由“金乐”赌博组织的“财务”按照“金乐机器人”(软件)对每局的输赢赔付进行结算报帐,该组织从中抽水渔利,日均上万元。从2017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间,参与“金乐”赌博的赌资总数为11899843元,其中庄家赢利数为6251643元,输赔数为5647900元。从2017年7月25日至9月28日止,“金乐”赌博组织从中共抽水渔利人民币2381930元,扣除工资、红包福利等支出,获利人民币1803240元,被刘某瀛用于股东分红。前后共分红9次,每次每份分红获利上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伟共分红获利10万余元,余某明共分红获利7万余元,蔡某贤共分红获利4万余元,刘某治共分红获利2万元。

期间,被告人刘某伟参与“金乐”赌博组织的管理工作;被告人蔡某贤参与财务管理工作;被告人罗某镇、李某枫、刘某涛、蔡某赞、张某君及刘某言、麦某枫、李某旭作为内部工作人员,负责微信赌博群的“财务结算”或“包手”工作,每天分三班次在被告人刘某伟住宅上班,每班搭配一个“财务结算”及一个“包手”,每班次每人获取人民币300元的工资。被告人罗某镇、李某枫、刘某涛、蔡某赞、刘某言、张某君已分别领取了上万元或数千元不等的高额报酬,其中被告人张某君上班七次共获利2100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陆丰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刘某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镇、李某枫、刘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建立赌博网络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的推广应用,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工具开展线上赌博。法院对该依法作出判决,对各种组织新型赌博的人起到教育警示。通过新形式组织赌场,也是犯罪行为,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无论是通过传统的线下方式组织赌场,还是现今利用线上网络开设虚拟赌博,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市民应以此为鉴,自觉抵制违法犯罪活动,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汕尾日报记者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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