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直击
8月3日22时许,城南派出所接东海镇政府通报称:桥西“童公”巡游活动未经许可,在巡游过程中造成陆城地区部分道路交通严重阻塞。城南派出所接报后,迅速组织民警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劝阻,并将组织巡游活动负责人刘某贤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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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 被处拘留10日
经查,刘某贤(男,35岁,陆丰东海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童公”诞辰为由牵头组织,于8月3日晚在陆城地区聚众进行巡游,造成东海大道龙头红绿灯路口、建设路口、人民桥头北侧等路段发生交通阻塞,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违法人员刘某贤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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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