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道路的人行道上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五十六条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二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批准不得占用人行道、妨碍行人通行。
三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停车位,或者设置影响人行道停车位使用的障碍。
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按停车位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