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事普法 汕尾一19岁男子驾驶摩托车冲卡撞倒辅警

汕尾一19岁男子驾驶摩托车冲卡撞倒辅警

汕尾一19岁男子驾驶摩托车冲卡撞倒辅警

刑事立案!交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开展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作为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对于个别不法分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不仅侵犯了交通民警的生命健康权,更是对国家法律的对抗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行为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汕尾一男子因逃避检查,撞伤执勤人员后逃逸,被刑事立案。

 

案 情 简 介

3月23日晚,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根据工作部署,组织警力在城区多个路口设卡执勤,重点对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期间,工业大道与和顺路交界处执勤点的民警示意一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红色无牌两轮摩托车的男子停车接受检查,该摩托车驾驶人不仅未停车配合,反而突然掉头逆行加速冲卡,过程中将一名执勤辅警撞倒在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目前受伤辅警正在市人民医院治疗中。

法 律 责 任

 

案件发生后,汕尾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交警支队联合市局有关部门、城区分局立即开展侦查,排查锁定并抓获了违法人员周某檀(男,现年19岁,汕尾城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95条、第27条之规定,市区交警大队对周某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4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目前,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已对周某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立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60号》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汕 尾 交 警 提 醒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这些强行冲卡、暴力抗法行为最终的结果往往以违法者接受更加严厉的处罚收场!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既要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也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维护社会秩序。切莫因为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汕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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