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11时许,该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螺溪镇开发区新公路一居民楼中有人养殖多种龟类,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并立即前往查处,现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陆龟14只。
经汕尾市林业局初步鉴定,为三线闭壳龟2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缘闭壳龟2只、黄喉拟水龟1只,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黑颈乌龟9只,系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8月6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宣(男,41岁,螺溪镇人)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叶某宣对其购买上述珍贵、濒危野生陆龟,并运输回住处进行养殖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宣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九条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来源:海丰微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