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
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巩固创文创卫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设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禁燃区范围主要包括:
(一)凤山、香洲、新港3个街道所辖市区范围内,即东至东涌村委辖区、西至梧桐村委辖区、南至海滨大道、北至荷包岭一带。
(二)东涌镇碧桂园社区、东涌村委、品清村委、新地村委辖区范围内。
三、红草镇、捷胜镇、马宫街道和东涌镇其他需要禁燃的范围,由所在镇(街道)确定。
四、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