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汕尾发布5号通告

汕尾发布5号通告

汕尾发布5号通告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汕防疫指办通〔2022〕5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全市宾馆(酒店)、民宿、招待所、出租公寓、可留宿网吧及洗浴场所等各类住宿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住宿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向所属村(社区)报备,主动接受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未安装公安机关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的场所,必须使用“粤居码”系统做好入住人员住宿实名制登记。

 

二、所有住宿场所在客人登记入住前必须严格查验本地核酸采样记录,做好粤康码、行程和采样凭证登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1.从外地来(返)汕人员须持有24小时内在汕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采样凭证):本地轨迹人员须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采样凭证);

 

2.入住人员须持有粤康码“绿码”。

 

三、所有住宿场所在登记入住过程中发现客人自中高风险地区(及参照管理地区)所在地市来(返)汕的,要引导其向属地村(社区)报备;如发现“黄码”、“红码”人员要立即引导至隔离区域,按规范程序向属地村(社区)报备,积极配合属地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同时做好自身防护。

 

四、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风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来源: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汕尾传媒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sw-cmw.com/portal/article/index/id/22674/cid/1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1名密切接触者行程轨迹的通报

汕尾传媒网

汕尾传媒网(汕尾市孝正传媒有限公司),是汕尾市社区网站,立足汕尾本土,挖掘汕尾本地第一手资讯。集汕尾热点、汕尾资讯、汕尾娱乐、资讯论坛等为一体的网站

为您推荐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报料扫我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