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中发现汕尾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陆丰人民路分店存在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我国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目的是防止药物滥用、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滥用处方药不仅损害患者健康,还严重浪费医疗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向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大参林药店陆丰人民路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管。
2021年4月23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我院,已对大参林药店陆丰分店进行立案调查,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员183人次,检查中共发现4家药店存在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现已对这4家药店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源:陆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