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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一人无证行医被罚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海册(身份证号:432822********6838):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涉医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你已停止执业、且已搬离执业地点,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也无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卫医罚[2023]4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丰支行200900201120122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均田 电话:0660-6890198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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