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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海丰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海丰县目前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开展以来,全县普查员已经对辖区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各种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在2023年10月25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等,到所在地的镇(场、区)或者村(社区)普查机构进行清查登记。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清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请及时向海丰县经普办或者各镇(场、开发区)普查机构举报。


海丰县经普办联系电话:0660-6226326。


各镇(场、区)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受理点及详细地址:



特此公告


海丰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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