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陆河 汕尾一女子联系不上其男朋友而谎报警情被拘留

汕尾一女子联系不上其男朋友而谎报警情被拘留

110报警电话

是守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
然而有人占用“生命线”
谎报警情

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10月27日凌晨4时许,上护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其被他人非法拘禁。

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报警人提供的地点后,未发现报警人,仅有其男朋友在场。经现场询问和调查核实,系报警人罗某某因事前在河田镇与其男朋友发生口角纠纷后,联系不上其男朋友而谎报警情。随即,民警将罗某某(女,24岁,南万镇人)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罗某某对其当天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与自责。

目前,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方提醒



  “110”报警电话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通道。谎报警情、案情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警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有可能让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对谎报警情、案情或无故拨打报警电话等滋扰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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