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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王某某马某某侵吞购粮款2700多万元……

.日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中院”)依法审理了王某某、马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汕尾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汕尾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指使该公司时任财会科科长马某某和相关人员(另案处理),以“高价销售低价入账”和“低价收购高价入账”建账,或虚构购粮事实虚报购销粮款数额建账,对应开具等额发票予以虚假平账,以此截留、骗取公司购销粮款。


2007年至2022年,王某某、马某某伙同相关人员共同侵吞公司被截留的购销粮款合计人民币2718万余元,其中,王某某个人侵吞被截留的购粮款合计人民币2018万余元;马某某个人侵吞被截留的购粮款合计人民币596万余元。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马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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