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丰 海丰禁用“生鲜灯” : 要求十日内整改完毕

海丰禁用“生鲜灯” : 要求十日内整改完毕

12月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贯会,贯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推进禁用“生鲜灯”工作。全县42家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用“生鲜灯”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与相关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不得使用“生鲜灯”承诺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并在十日内整改更换完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生鲜灯”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灯设施整改情况纳入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内容,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安全消费。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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