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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通告


陆府通〔2024〕1 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市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和人员聚居、仓储区域和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输变电站、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五、禁止在举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许可,禁止在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此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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