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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案例!汕尾一公司被罚...


【典型案例曝光】重大事故隐患案例!粉尘涉爆企业请注意



为深刻汲取工贸行业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粉尘涉爆违法行为,我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行动,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公布一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案例】





2023年10月13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丰县某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套砂光工段中央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措施;砂光工艺未规范采用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爆炸的危害很大,首先,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粉尘爆炸涉及的范围很广,煤炭、化工、医药加工、木材加工、粮食和饲料加工等部门都时有发生。



其次,容易产生二次爆炸。第一次爆炸气浪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的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形成所谓的“返回风”,与扬起的粉尘混合,在第一次爆炸的余火引燃下引起第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一般比一次爆炸时高得多,故二次爆炸威力比第一次要大得多。



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涉爆粉尘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认识隐患,指导企业整改隐患,让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主动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遏制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图文来源:汕尾应急管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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