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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被判侵权...


加盟期届满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陆丰某公司被判侵权


加盟期届满后,陆丰某公司继续使用重庆某公司“秦某”商标。近期,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定陆丰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陆丰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重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重庆某公司通过注册取得“秦某”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厅、餐馆、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自助餐馆等。2016年10月6日,陆丰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双方约定重庆某公司同意陆丰某公司经营“秦某”火锅加盟店,陆丰某公司可以使用重庆某公司字号、服务标志及招牌,陆丰某公司按约支付了加盟费。2023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陆丰某公司仍以重庆某公司加盟店的形式对外经营,并仍在公司字号、店铺招牌、内部装潢上使用“秦某”标识。2023年7月6日,重庆某公司取证后,对陆丰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系“秦某”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加盟合同到期后,陆丰某公司未经重庆某公司许可,仍继续在同类服务上使用“秦某”商标;同时,陆丰某公司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明知或应当知道重庆某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秦某”商标并在相关行业和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秦某”商标相同的字号,其明显具有攀附“秦某”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重庆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陆丰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陆丰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重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未继续签订加盟合同,经营者在未取得品牌方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企业名称、店铺门头、店内使用与品牌方相同的餐饮业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想继续使用品牌方的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应当及时续约并交纳许可费,以此延长授权使用的期限;如不想续约,经营者应当在加盟期届满前做好去除商标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需要去除的商标标识不限于店铺招牌,也包括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所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否则也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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