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11时36分,吴某驾驶一辆小车沿汕昆高速公路梅州往汕头方向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7+750M处时,车辆失控碰撞道路护栏后横停在车道中间。随后另一辆小车行经该路段,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核查,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其所驾驶的小车是通过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从汕头某超跑俱乐部租赁的。吴某对其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吴某因涉嫌无证驾驶已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其伪造、变造身份证和驾驶证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将受到法律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无证驾驶人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因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常常做出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无证驾驶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容易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欠缺合法驾驶条件,更易滋生和诱发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