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潘玫辰(身份证号:360735********302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原海丰县城东镇悦妍美学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海卫医罚[2023]19号)尚未履行。
目前你原海丰县城东镇悦妍美学美容中心已停止营业、且于2023年12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登记,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也无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海卫医催[2024]1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60000元、加处罚款6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丰支行: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金缴款,账号:200900201120122132。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内到海丰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审辩。
本机关联系人:李均田 电话:0660-6890198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