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粤NDS209小型越野
客车机动车登记的公告
2、编号为440060298547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如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期(7日)内书面向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相关利害人可通过车辆管理所对外服务电话0660-3379099进行了解咨询。
特此公告
来源:汕尾交警
关于撤销粤NDS209小型越野
客车机动车登记的公告
2、编号为440060298547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如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期(7日)内书面向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相关利害人可通过车辆管理所对外服务电话0660-3379099进行了解咨询。
特此公告
来源:汕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