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镇人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镇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孔明灯”,又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各项工作,确保不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三、各村(社区)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发现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660-5568286。
特此通告
陆河县东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