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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汕尾多地发布重要通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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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网(善美大小事)祝大家中秋节快乐

平平安安、团团圆圆

顺心如意、阖家欢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期间划定城区禁止

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区域的临时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活跃节日气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同时加强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期间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城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中秋国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经安全评估,决定在本区建成区外允许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非建成区内除蓝色海湾人工沙滩和保利金町湾部分沙滩外,其余范围原则上均可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2024年9月16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的15时-23时(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外为可燃放区,红线范围内黄色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二)可燃放的种类:可燃放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为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礼花弹等非法、超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单位和个人在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行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八)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六、当有关部门发布启动污染天气三级应对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临时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
八、各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各镇(街道)和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关于2024年中秋、国庆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限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陆府通〔2024〕1 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市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和人员聚居、仓储区域和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输变电站、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五、禁止在举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许可,禁止在庆典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此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来源:陆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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