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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下称本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涉及赤石镇碗窑村大水口经济合作社、赤石镇大安村三角坑经济合作社、赤石镇赤石村福田经济合作社所属土地,具体位置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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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1.0871公顷,其中农用地1.0808公顷(耕地0.0435公顷、园地0.4037公顷、林地0.3522公顷、草地0.2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5公顷)、未利用地0.0063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片综合地价102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不区分地类。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汕办函〔2020〕29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汕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予以补偿。

五、安置途径与社会保障

(一)留用地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执行。

(二)社保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征地社保费用按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片综合地价的26%计提,计提资金总额为28.8299万元。征地社保费用分配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财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所属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听证要求,相关材料请送至鹅埠镇创富路文贞楼1栋2楼222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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