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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3〕6号


为明确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段: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段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需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六、禁火时段内,对拒不执行上述防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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