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来源:今日城区 2024-10-01 阅读 (240)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3〕6号 为明确做好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今冬明春期间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一、禁火时段: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段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需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六、禁火时段内,对拒不执行上述防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汕尾传媒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sw-cmw.com/portal/article/index/id/30911/cid/8.html 标签: 标签一 标签三 标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