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安全警示教育工作,有效治理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全面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汕尾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不文明交通违法车辆、高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予以曝光,请各位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出行。为进一步增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出行的法规意识和文明意识,从思想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社会共同营造礼让平安的道路交通环境,汕尾交警每月将针对机动车乱停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分心驾驶四类不文明交通违法突出的车辆进行曝光,现曝光分心驾驶次数被列为全省前10名的汕尾籍社会车辆。为加强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对我市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曝光。
高风险运输企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名下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3条及以上违法和违法总量较高、有责或死亡事故等情形;企业备案驾驶人存在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驾驶证超过12分、酒驾醉驾等高危违法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中存在易发高发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会挤占其他车道车辆通行空间,扰乱了正常的通行秩序,尤其以在路口较为多见,这种行为极易妨碍后面车辆正常行驶,轻则造成交通拥堵,重则非常容易造成剐蹭事故,在高速公路上,则容易导致多车连环相撞等恶性事故。为了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汕尾交警今天曝光一起近日发生的因随意变道引发事故的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广而告之,引以为戒。
2024年10月04日13时38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粤NG***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陆丰市东海街道陆丰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实线变更车道碰撞左转车道内由张某驾驶的粤VV***3正常行驶轻型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汕尾交警对9月份因醉酒驾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事故逃逸等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66名驾驶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交通安全,守法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