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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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府通[2024]10号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对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86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