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陆丰市某镇沿海防护林地被非法占用案 2024年6月,陆丰市公安局接林业部门移交线索称,该市某镇沿海防护林地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遭受严重破坏。陆丰市公安局审查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作为项目工程相关负责人,于2020年5月开始,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指挥现场施工单位对涉案林地进行清理,后又在海岸上开挖护堤基础并采用石头铺垫硬底化及混凝土浇筑垫层砌成护提,造成沿海防护林地遭受严重破坏。 经鉴定,被非法破坏沿海防护林面积为超过100亩,林地的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陆丰市某经济开发区林地被非法占用案 2024年6月,陆丰市公安局接林业部门移交线索称,该市某经济开发区林地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严重破坏。陆丰市公安局经审查后,立即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1月,陆丰市某某墓园升级工程建设承包人林某,在建设过程中为图方便,未按设计图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运载车辆等在该地进行施工,将工程废土堆放在林地,并在林地中开辟施工道路,造成林地被违法占用。 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逾30亩,林地的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 目前,犯罪嫌疑人潭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夫妻二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捕! 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唐某、肖某夫妻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架设多处捕鸟网并放置电子诱捕器,通过利用电子诱捕器发出的鸟叫声吸引鸟类触网被粘的方式捕获野生鸟类。二人在捕获野生鸟类后在途径陆丰市某镇一治安卡口时被查获,现场查获其二人捕获的鸟类381只。随后被陆丰市公安局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进行立案侦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包括黄胸鹀、松雀鹰、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鹡鸰、灰头鹀、小鹀等“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四)陆丰公安破获非法狩猎案,4人被抓! 2023年11月,陆丰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陆丰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组织警力开展摸排,很快锁定并抓获林某、林某某、施某、蔡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野生动物黄胸鹀、草鸮、水雉、红喉歌鸲、花龟、牛背鹭、夜鹭、池鹭等一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共计515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万元。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