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陆丰 陆丰法院首个“拒执罪”判决,被执行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陆丰法院首个“拒执罪”判决,被执行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陆丰法院首个“拒执罪”判决,被执行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陆丰法院作出了首个“拒执罪”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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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6年间,工人魏某翠受雇请为被告人林某进及林某建造的一幢四层楼房外墙装修时,因竹架断裂从四楼坠落导致一级伤残。魏某翠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陆丰法院一审、汕尾中院二审,判决由林某进、林某连带赔偿魏某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76339.72元。但林某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8年6月2日对林某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法院耐心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遂依法解除对林某进的拘留。此后,林某进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案,2018年8月20日省高院驳回林某进、林某的再审申请。事后林某进、林某并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鉴于现实情况,2018年10月17日,陆丰法院向林某进下达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林某进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法院多方调查取证,查明林某进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16310.46元,且在中山市有经营副食店,林某进有履行赔偿的能力,却故意隐瞒,虚假报告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拒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法院遂强制扣划林某进的银行存款付还魏某翠,同时将林某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林某进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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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林某进与魏某翠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赔偿,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进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林某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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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将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拒执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就算还钱也逃脱不了刑事处罚,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判决仍然必须执行。还在观望的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来源:汕尾日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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