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做到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县城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人民路(全段)、朝阳路(全段)、陆河大道(全段)、陆河东连接线、城东路、新兴路、建设路、螺河东路、螺河西路、吉康路、润达路、吉安路(老车站至金海岸路段)、岁宝路、河中路、沿河路(司法局路段)、沿河路(邮政局路段)、滨河路、宝华路、城南大道、城北大道、朝阳北一街(县政府宿舍、迎宾馆旁)。
(一)县城内主次干道(含人行道)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泊位以内,严禁任何车辆不进泊位随意停放。
(二)停放在泊位内的车辆必须按泊位施划方向有序停放,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逆向停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不得骑压泊位标线,严禁斜停或逆向停放。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它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包括报废车辆)。
三、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按以下规定进行查扣、处罚
(一)对牌证齐全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对违法乱停车辆在媒体予以曝光。
(二)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牌、报废、套牌、假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将依法采取拖移、暂扣等强制措施。
(三)车主或驾驶人须在15日内持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相关证件到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处理时必须提供车辆的合法证件。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车辆一律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收缴报废。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