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涉毒人员毛发初筛工作有序开展,客观评估吸毒人员复吸风险隐患情况,有效掌握社会面吸毒人员最新动态,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及时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和隐性吸毒人员,预防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全面推进我县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陆河县户籍有吸毒史人员和疑似吸毒人员进行毛发检测,并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陆河县户籍有吸毒史人员及未被查获的吸毒人员。
二、检测时间
第一次检测时间:2021年4月至6月;
第二次检测时间:2021年9月至11月。
三、相关要求
(一)所有陆河县户籍吸毒史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需主动到户籍派出所登记并接受毛发检测;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到户籍派出所登记并接受第二次毛发检测。
(二)吸毒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户籍派出所登记和接受毛发检测的,或以各种理由推托、逃避检测的,由户籍派出所民警和镇、村(社区)干部上门了解情况,并依法强制检测。一经发现有涉毒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所有未被查获的吸毒人员,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户籍派出所登记和接受毛发检测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轻处罚,并注明系主动登记,公安机关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社会救助。
(四)下列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人员,限令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主动到户籍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登记报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毛发检测。
1.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不报到的;
2.虽报到但未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
3.违反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
逾期不报到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重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五)吸毒人员的亲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登记报到和接受毛发检测。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旅馆业、娱乐服务业的业主、从业人员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在本场所内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吸毒违法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保密和保护。根据《陆河县禁毒工作奖惩意见》,凡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处行政处罚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带破其他非涉毒刑事案件的,追加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八)所有参加毛发检测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经检测确认结果为异常的人员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