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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及各网群在传播一段视频!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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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朋友圈及各网群在传播一段视频:在海丰县海丽大道与二环南路交汇处(金凤凰)附近的大排档,有两伙人发生纠纷

事情发生后不久,海丰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将参与纠纷的人控制。

经过民警对双方调查了解到,当晚,一位市民在旁边用手机给朋友发送手机定位,结果引起了另外一桌人的误会,以为这位市民在用手机对他们拍照,再加上当时几人喝了点酒,结果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还好在事情发生后,经过派出所民警及时的劝解和沟通疏导,以及法律宣传和教育,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均表示自愿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民法通则》第100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是否构成侵权,目前争议很大,主流观点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即使未进行牟利,也不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拍摄。”在拍照之后,如果擅自发到网络上公之于众,不但涉嫌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还可能侵害隐私权或名誉权,

如今,先进的成像设备和手机的拍摄功能,让人们可随时随地拍摄清晰的照片和视频,并自行发到微信朋友圈或者网络、论坛。

比如你看到某个人头饰怪异或行为异常时感觉新奇,或者某个不太雅观,或者有些搞笑的动作,有拍摄的冲动,但往往你记录下的东西,都是别人不太愿意展现出来的一面,这样就违背了别人的意愿。

在一些公共场所,对别人随意进行拍摄,很可能会给别人带来一些不好影响,或许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纷争,但至少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因此,手机带来的“随手拍”并不等于“随便拍”,汕尾传媒网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文明拍摄,切勿伤害到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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